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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款提貨 (貨到海關 之時無免稅令 )

押款提貨 (貨到海關 之時無免稅令,或通關時發現免稅令有錯需重新申請 )
 ※程序及表單

1.報關行或快遞公司通知時請立即(重新)申請免稅令。

2.填妥『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個案委任書』(通常由快遞公司提供)後,使用本校『用印信申請表』送秘書室、文書組用印

3.將已用印之「個案委任書」 、「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 、免稅申請書及明細表、公文副本交予報關行辦理提貨並送至指定地點(報關行會先收取押金 )。

4.押金由系所承辦人代墊,超過1.5萬元要先上簽並加會主計室。

5.免稅令海關核定後,將免稅令正本及用印後之『退還押款申請書』寄送海關,收件者抬頭 :『財 政部關稅署 臺北關 秘書室出納股』,用印裝封後由申請人遞交收發室寄海關作業約 需 1個月 )。

*申請書上一定要留上系所承辦人姓名電話,以免海關找不到人

6.海關審核通過後會將『國庫支票』寄給系所承辦人,請上簽敘明原因,並將款項歸還代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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