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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情形,要如何辦理?

如符合共同供應契約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原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目前為台灣銀行採購部),惟目前各契約已開放可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自行辦理採購,故不再需傳真通知訂約機關,但因本校規定各單位採購仍優先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故如不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需填寫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理由書,說明理由,並附於請購單後備查,相關表格可至本組文件下載中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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