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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所指為何?

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政府採購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
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政府採購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
、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
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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