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案件送國外修理復運進口流程
資格限制:外購案件且首購時係以本校為進口申報人。
類型:出口維修
要點:
(1)依財政部88年06月25日台財關字第880329502號函釋,經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設備, 因故送往國外修理,於復運進口報關時,若能備妥「進口免稅令影本」、「進口報單影本」、「出口報單影本」,即可逕行辦理報關及核銷出口報單事宜,修理費用免課徵關稅。關稅局嚴格要求各項進、出口文件之貨品名稱均需一致,請申辦單位審慎處理。
(2)原進口免稅令影本、進口報單二者均遺失者,因無法證明其曾經為免稅進口之教學研究用品,海關不會受理。
※使用單位申辦流程: (1)貨物出口指定報關行→填具出口發票→貨品及文件交付報關行→領回出口報單。
委託報關行依正式申報單辦理,並以本校為出口申報人。 填寫出口發票時,貨品名稱均需與原始「進口報單」、「進口免稅令」一致。
報關行於出口報單上加註「洋貨出口維修,復運進口」、「進口報單編號」及故障原因,且出口申報代號需為同時採行【實物查驗】及【書面審核】之類型。
物品維修後運回→航空或船運公司到貨通知→報關提貨(委託報關行處理)。
進口報關應檢附下列文件予報關行:
1.原進口免稅令影本
2.原進口報單影本
3.出口報單影本
4.個案委任書(請填妥報關行基本資料,並依本校用印流程蓋用大小印)
※如原向國內廠商購買或有免稅令及進口報單遺失之情形,且屬科學研究用品,另可參考關稅法53條之規定,但須繳納押金(依申報貨物之價值至少10%),且不能改變外觀、型號、序號,請逕洽報關行 辦理,押金於原貨復運進口後歸還。 (關稅法第53條: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 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 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前項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進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