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計畫及投標委託

計畫承接後,先確定是否為計畫補助案:
- 是計畫補助案,研究計劃書由本校代表簽約後,再判斷「契約內容是否明訂其他學校所需獨力執行之分工事項及經費」
- 如果是,契約已明訂,則依計畫書轉撥經費予分工學校,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如果無明定其他學校須執行之事項及經費,則依政府採購法,擇適當之招標方式。
- 不是計畫補助案,而是「機關以廠商身分承作,採購標的將移轉予業主。得標後所辦理之採購」,再判斷「招、投標文件是否已敘明業主指示或契約規定洽特定廠商辦理,或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者,其依原投標文件之標示所辦理之採購」
- 如果已敘明,即洽特定廠商辦理議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辦理)
- 如果無敘明,則依政府採購法,擇適當之招標方式。
註:如預算來源為國科會補助計畫(會計編號:A1開頭),且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50萬元整,依本校科研採購規定,可逕洽廠商辦理招標,免公告程序。如在150萬元以上,則依科研採購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