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解釋函
案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機關解釋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簡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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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之採購(科研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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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內部單位(含醫院)往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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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公立學校等收取規費(如活動場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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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變賣、出租收入、標售資源回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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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自然人授課、講演、提供專業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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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力,比照人事法規進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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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農漁產品(有機蔬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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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參加校外訓練研習會議、國外發明展及國外期刊論文發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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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參加組織、協(學)會等繳納之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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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公庫代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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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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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度量衡法』送檢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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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職訓機構、公私立技職學校等辦理試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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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簽訂長短期借款契約。存款、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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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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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均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理,報支差旅費者,無採購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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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處理原則如下:(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八一三號
1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2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法。
3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
4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本法。
5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
6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 -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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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用途之捐款(函)-適用採購法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