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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解釋函

案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機關解釋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簡要整理

  1.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辦理之採購(科研採購)。

  2. 本校內部單位(含醫院)往來之採購。

  3. 公家機關、公立學校等收取規費(如活動場地租金)。

  4. 財物變賣、出租收入、標售資源回收物品。

  5. 邀請自然人授課、講演、提供專業諮詢等。

  6. 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力,比照人事法規進用者。

  7. 生鮮農漁產品(有機蔬菜等)。

  8. 派員參加校外訓練研習會議、國外發明展及國外期刊論文發表費。

  9. 機關參加組織、協(學)會等繳納之年(會)費。

  10. 遴選公庫代理銀行。

  11. 選任民間公證人。

  12. 依『度量衡法』送檢儀器。

  13. 委託職訓機構、公私立技職學校等辦理試務性工作

  14. 與金融機構簽訂長短期借款契約。存款、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

  15. 補助對象擇定。

  16. 機關因公務員出國,其機關義辦者,機及膳宿等目之由旅行社代辦,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報支差旅費者,無採購法之適用。

  17. 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處理原則如下(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八一三號
    1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2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法。
    3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
    4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本法。
    5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
    6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

  18.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函)

  19. 指定用途之捐款(函)-適用採購法限制性招標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其他函釋

其他與採購法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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